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29號
TYDV,109,司促,16429,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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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29號
債 權 人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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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