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83號
TYDV,109,司促,16383,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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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租用倉庫合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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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斯汽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