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20號
TYDV,109,司促,16220,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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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0號
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門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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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