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07號
TYDV,109,司促,16207,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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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07號
債 權 人 株式會社半導體能源研究所(Semiconductor Ener
      gy Laboratory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山崎舜平
非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肆萬伍
  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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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