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07號
TYDV,109,司促,16207,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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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07號
債 權 人 株式會社半導體能源研究所(Semiconductor Ener
      gy Laboratory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山崎舜平
非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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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