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債 權 人 謝許愛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志松(即楊金龍之繼承人)、楊志裕(即楊金龍之繼承人)、楊志勝(即楊金龍之繼承人)、楊志明(即楊金龍之繼承人)、楊麗華(即楊金龍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對楊金龍之債權證明文件(所提本票 、借據、存證信函均係對楊志勝)。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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