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債 權 人 力松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志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二、債權人之簽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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