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154號
TYDV,109,司促,16154,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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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
債 權 人 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債權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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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