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127號
TYDV,109,司促,16127,202006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鴻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周鴻賓得標標單等
    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
    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
    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