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鴻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周鴻賓得標標單等
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
清晰)。
三、請提出債權人宋大衛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
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