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19號
TYDV,109,司促,15719,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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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9號
債 權 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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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