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22號
TYDV,109,司促,15622,202006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2號
債 權 人 大同日本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張恊然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日幣壹佰零玖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