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74號
TYDV,109,司促,15574,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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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7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債 務 人 黃李銘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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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