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73號
TYDV,109,司促,15573,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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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石權鄭墻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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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