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3號債 權 人 黃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維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票號No0000000之支票。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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