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債 權 人 富萊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建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黃建發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