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33號
TYDV,109,司促,15133,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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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債 權 人 富萊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建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黃建發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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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