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債 權 人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尊藏帝苑社區管理委員會、蕭家權、羅鈺瀅、黃啟明、廖卿伶、謝盈嫻、周淑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尊藏帝苑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 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家權、羅鈺瀅、黃啟明、廖卿伶、謝盈 嫻、周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釋明對債務人蕭家權、羅鈺瀅、黃啟明、廖卿伶、謝 盈嫻、周淑慧請求之依據,另對債務人羅鈺瀅、廖卿伶 、謝盈嫻如曾提出訴訟,請併提出判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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