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78號
TYDV,109,司促,14878,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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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
債 權 人 沈萬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萬居江嘉興王定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江萬居江嘉興王定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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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