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債 務 人 尹維見
債 務 人 尹范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壹
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