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687號
TYDV,109,司促,14687,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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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和潤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
  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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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