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93號
TYDV,109,司促,14393,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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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伃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伍仟捌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五月
  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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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