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243號
TYDV,109,司促,14243,202006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凱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