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10號
TYDV,109,司促,14110,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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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
債 權 人 羅子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芷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芷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利息)。
三、表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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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