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15號
TYDV,109,司促,13615,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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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15號
債 權 人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子馥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太子馥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
  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並提出其主
  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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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