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54號
TYDV,109,司促,12454,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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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斐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捌仟陸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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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