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
債 權 人 丁瑞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珮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未提出債務人楊珮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2日寄存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