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
債 權 人 鄭一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弈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它足以證明得向劉弈廷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本票、代償證明等資料),並請提出債權人鄭一鳴、第三人 羅艷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羅艷秋為債權人 之員工之釋明文件影本,另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