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29號
TYDV,109,司,29,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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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姜義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未據提出聲請人為鼎綺國
  際事業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及相對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必要
  等相關事證,依法應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何睿紘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除
  戶資料,並提出何睿紘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拒絕擔任相
  對人之股東、董事、臨時管理人)等情亦請併附相關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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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