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9年度,51號
TYDV,109,原訴,5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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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
原   告 余許淑惠
被   告 陳世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潘信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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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