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訓練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157號
TYDV,109,勞專調,157,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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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7號
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被   告 黃貫深 
      黃治東 
      吳秋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訓練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貫深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黃貫深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 萬元,應繳裁判費
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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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