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何宜玲
代 理 人 廖芳萱律師
張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許鴻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