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118號
TYDV,109,勞專調,118,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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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曹展愛 


相 對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 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要旨參照),故如 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 職權或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末按勞工起 訴或聲請勞動調解之事件,經雇主為合意管轄之抗辯,且法 院認當事人間關於管轄之合意,按其情形未顯失公平者,得 以裁定移送於當事人以合意所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雇主不 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審理細則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相對人主張依 兩造間之客艙組員聘僱合約第9 條約定:「本合約書所發之 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業據其提出該聘僱合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至99 頁)。而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暨請求給 付薪資等,核屬兩造間因前開聘僱契約所生之爭議,自應依 該客艙組員聘僱合約第9 條約定,定本件之管轄法院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之住所即臺北 市○○區○○路000 巷00號,其管轄法院即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是前開聘僱合約第9 條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對於原告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復以本件復無專屬管轄



之情事。進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 誤,本院乃依職權而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 條第 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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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