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5號
TYDV,109,勞執,5,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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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何春賢 
      鄧胤龍 
      呂嘉禎 
      曾琳喬 

      劉長宏 
      謝盈如 
      黃珮珊 
      陳聖琦 
      吳國豪 
      陳躍龍 
      曾勝輝 

      李權峻 
      靳春益 
      許日穎 
      游意華 
      蘇玉娟 

      王秋迪 
      彭以程 
      胡毓仁 
      李奇皇 
      鍾雨軒 
      李佩純 
      劉庭崴 
      王鄒慶 

      曾國基 
      葉子昀 
      黃景賢 
      張正成 
      林金鈿 
      黃宗頡 
      林法首 
      王嘉豪 
      何聯基 
      林育群 

      簡竹山 

      陳冠元 
      馬驪驊 
      趙芳毅 

      楊茗澤 
      李孟芝 
      吳鎧丞 
      彭琳  
      廖康宏 
      鍾耀德 
      鄒東育 

      楊純綺 
      王孜薏 
      楊凱雯 
      李琮琪 
      陳信瑋 
      吳建國 
      鄭裕豐 
      鍾騰福 

      游竣傑 
      游騰豪 
      王文賢 
      林玫君 
      彭木煥 
      江鴻亮 

      陳建達 

      陳福基 

      陳秀蘭 
      黃珮文 
      湯發成 

      葉文隆 
      余文章 
      劉仲銘 
      古文豪 
      陳書孝 
      張宥慈 
      李長峻 
      許耀庭 
      伍益賢 
      卓訓巨 
      鄒鴻志 
      江遠廷 
      林文宏 
      呂志洪 
      陳耀諭 
      李昱霆 
      古添富 
      李東昆 
      葉國崙 
      游簫鳴 
      陳俊福 
      高順興 

      余俊緯 
      楊家豪 
      劉彥瑋 
      徐良銘 

      黃家興 
      陳薏卉 
      黃堂瑋 
      梁興儀 
      潘俊廷 
      許晏綺 



      許哲豪 
      鄒輝傳 
      鍾翔欽 
      張博淳 
      許佳榮 
      陳國金 
      許原端 
      魏呈翰 

      洪宇森 


      許孟婷 
      梁勝凱 
      陳金平 
      徐志維 
      羅文灝 
      邱妤瑄 
      葉盈秀 
      何志忠 
      張子武 

      王建閔 

      吳昆霖 

      賴冠華 
      徐鵬博 
      黃章欣 
      劉奕暐 
      黃弘昇 
      張文香 

      李雅琴 


      蘇英傑 
      謝世欽 
      楊士儀 

      羅日珈 
      蘇俊僑 
      王銀雄 
      陳信宏 
      洪進添 

      謝千紅 
      蘇昭慶 
      楊旭豐 
      徐啟澂 

      簡淑君 

      湯新麟 
      虞翰洋 
      謝佳妘 

      徐志隆 

      徐志瑋 
      謝育其 
      彭及煜 
      劉文恭 
      游勝發 
      黃業雨 
      宋狄泰 
      徐振祥 
      呂宗霖 
      邱建瑋 
      何明俊 
      林郁庭 

      黃迂安 

      曾建銘 
      陳建中 
      侯烊溢 
      中田智治
      黃永志 
      鄭啟志 


      林書宇 

      洪湘玲 
      吳美翠 
      黃呂明 
      朱文慶 
      張清志 
      黃友伸 

      張益忠 
      郭文暉 
      劉文松 
      彭志華 
      賴秀鈴 
      黃勝龍 
      賴瑞文 
      廖耘瑚 
      陳志明 
      吳宇竣 
      莊嘉昌 
      鄭淑君 
      陳鴻運 
      張庭華 


      蕭士凱 
      吳俊佑 
      林治樺 
      廖浩凱 
      江長遠 
      陳建彰 
      彭茂裕 
      鄭婷云 

      黃美惠 

      王淑芬 
      石鎧慈 
      王素梅 
      黃淑娟 
      戚肇恭 
      陳菀湘 
      吳明齡 
      林淑慧 
      黃芝婷 
      李貞慧 
      廖芳迎 
      紀俊安 
      莊志偉 
      彭德賓 
      郭坤勝 
      謝宗原 
      吳俊澔 
      游秋賓 
      黃彥珉 
      曾慶民 
      張英凱 



      劉康屹 
      楊叡峰 
      施卉珍 
      邱嘉慶 
      鄭景文 

      謝青地 
      蕭博鍾 


      黃孟俞 
      方亦蘋 

      林畹竺 
      鄂應欽 
      陳葳婕 
      蕭仁信 
      張盛軒 
      劉騌銘 
      王粽賢 
      王裕輝 
      許日禹 
      藍燃義 
      張揚成 
      葉國昭 
      林晏陞 

      賴志榮 
      蔡鴻志 
      許志鋒 
      王明欽 
      劉俊毅 

      張芷嫚 
      吳紹齊 
      呂祈緯 


      陳建豪 

      江威汎 

      游志平 
      廖國富 
      羅彥雄 

      李紫寧 
      郭玉卿 
      洪華連 
      林瑞榮 


      曾崇益 
      陳偉承 
      劉順賢 

      林素萍 
      李佳霓 
      伍豐誠 
      程嘉銘 
      鄭孟府 
      黃順男 
      李菊祺 
      林婉晴 
      劉世緯 
      王道明 
      陳玉清 

      蔡崇禧 
      連仁益 
      陳彩霞 

      顏立純 
      吳佩貞 
      曾國峰 
      顏瑞宏 
      黃筱穎 
      郭健生 
      彭文珍 
      黃致豪 
      賴惠玲 
      熊穉麟 
      方禮賢 
      林素霞 
      林辰隆 
      邱詠宸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方禮賢 


相 對 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李鳳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 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 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分有 明定。而所謂別除權,係指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 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 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108 條 亦有明文。又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 、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 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 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 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 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 第457 號裁定參照)。末按宣告破產之裁定,不待確定,即 發生破產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74年03月23日(74)廳民二 字第219 號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能 公司)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 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綠能公司應給付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在案。惟綠能公司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綠能公司業於109 年2 月2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8 年度破字第35號裁定宣告破產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三第 116 頁),而系爭勞資爭議調解內容既係成立於綠能公司宣 告破產前,為破產債權,且非屬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等破 產法所限定之別除權,依破產法第99條規定,聲請人僅得循 破產程序行使系爭勞資爭議調解債權,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故聲請人請求准予將前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強制執行,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新臺幣/元)
┌──┬────┬──────┐
│編號│聲請人 │合計金額 │
├──┼────┼──────┤
│1 │何春賢 │517,273 元 │
├──┼────┼──────┤
│2 │鄧胤龍 │339,646元 │
├──┼────┼──────┤
│3 │呂嘉禎 │158,613元 │
├──┼────┼──────┤
│4 │曾琳喬 │158,313元 │
├──┼────┼──────┤
│5 │劉長宏 │426,370元 │
├──┼────┼──────┤
│6 │謝盈如 │207,962元 │
├──┼────┼──────┤
│7 │黃珮珊 │327,250元 │
├──┼────┼──────┤
│8 │陳聖琦 │180,935元 │
├──┼────┼──────┤
│9 │吳國豪 │198,609元 │
├──┼────┼──────┤
│10 │陳躍龍 │322,492元 │
├──┼────┼──────┤
│11 │曾勝輝 │456,303元 │
├──┼────┼──────┤
│12 │李權峻 │180,843元 │
├──┼────┼──────┤
│13 │靳春益 │268,406元 │
├──┼────┼──────┤
│14 │許日穎 │462,091元 │
├──┼────┼──────┤
│15 │游意華 │136,146元 │
├──┼────┼──────┤
│16 │蘇玉娟 │328,500元 │
├──┼────┼──────┤
│17 │王秋迪 │203,248元 │
├──┼────┼──────┤
│18 │彭以程 │169,949元 │
├──┼────┼──────┤




│19 │胡毓仁 │247,704元 │
├──┼────┼──────┤
│20 │李奇皇 │152,521元 │
├──┼────┼──────┤
│21 │鍾雨軒 │140,141元 │
├──┼────┼──────┤
│22 │李佩純 │206,825元 │
├──┼────┼──────┤
│23 │劉庭崴 │150,228元 │
├──┼────┼──────┤
│24 │王鄒慶 │310,276元 │
├──┼────┼──────┤
│25 │曾國基 │429,909元 │
├──┼────┼──────┤
│26 │葉子昀 │248,546元 │
├──┼────┼──────┤
│27 │黃景賢 │223,456元 │
├──┼────┼──────┤
│28 │張正成 │337,547元 │
├──┼────┼──────┤
│29 │林金鈿 │610,638元 │
├──┼────┼──────┤
│30 │黃宗頡 │538,420元 │
├──┼────┼──────┤
│31 │林法首 │166,900元 │
├──┼────┼──────┤
│32 │王嘉豪 │276,469元 │
├──┼────┼──────┤
│33 │何聯基 │419,795元 │
├──┼────┼──────┤
│34 │林育群 │417,694元 │
├──┼────┼──────┤
│35 │簡竹山 │361,550元 │
├──┼────┼──────┤
│36 │陳冠元 │301,762元 │
├──┼────┼──────┤
│37 │馬驪驊 │446,130元 │
├──┼────┼──────┤
│38 │趙芳毅 │180,505元 │
├──┼────┼──────┤




│39 │楊茗澤 │254,431元 │
├──┼────┼──────┤
│40 │李孟芝 │157,016元 │
├──┼────┼──────┤
│41 │吳鎧丞 │120,769元 │
├──┼────┼──────┤
│42 │彭琳 │172,560元 │
├──┼────┼──────┤
│43 │廖康宏 │299,869元 │
├──┼────┼──────┤
│44 │鍾耀德 │221,756元 │
├──┼────┼──────┤
│45 │鄒東育 │296,449元 │
├──┼────┼──────┤
│46 │楊純綺 │366,893元 │
├──┼────┼──────┤
│47 │王孜薏 │192,511元 │
├──┼────┼──────┤
│48 │楊凱雯 │156,30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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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