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 賴伊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洪阿市(女,民國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復興區庫志3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失蹤人洪阿市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洪阿市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洪阿市係民國0 年0 月0 日生,現年 102 歲,原設籍桃園市復興區庫志30號,自71年9 月13日至 今未有變動,經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數度訪查清查人口 ,於100 年9 月2 日即自失蹤人家屬洪永耀知悉失蹤人已失 蹤,該所並歷年多次告知失蹤人家屬聲請失蹤人口登記未果 ,迄至108 年1 月8 日始由失蹤人家屬洪愛美向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溪分局霞雲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在案,註記其 失蹤日期為75年1 月1 日;又失蹤人並無入出境紀錄,亦未 在監在所,自87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22日亦無全民健 康保險就醫紀錄,行方不明,失蹤已逾3 年仍未尋獲,以上 有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1 月15日桃市復戶字第 1080000204號函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 料及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桃園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1 月29 日桃市復戶字第1080000399號函暨100 年度至107 年度清人 口查對成果名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2 月27 日健保桃字第1083051227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108 年4 月9 日溪警分防字第1080008635號函、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4 月25日健保桃字第1083010162號函 各一卷可憑。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 年,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155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依法為死亡宣告等語 。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 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 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 ,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 ,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 法第155 條、第156 條第1 、2 、3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函文及資料等 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洪阿市於75年1 月1 日失蹤之情為真 實。洪阿市於75年1 月1 日失蹤,其失蹤已滿7 年,爰依前 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3 項、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