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堂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
幣捌拾參萬柒仟元,折合銀圓貳萬柒仟玖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柒佰玖拾
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肆拾伍元,應納金額為新台幣捌仟
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瑞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