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6號
ULDV,89,訴,196,200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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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堂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
幣捌拾參萬柒仟元,折合銀圓貳萬柒仟玖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柒佰玖拾
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肆拾伍元,應納金額為新台幣捌仟
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瑞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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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