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42號
原 告 曹潔郁
訴訟代理人 許義財律師
被 告 蔡麗君
訴訟代理人 魏銘炫
複 代理 人 邱顯峯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