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4號
原 告 0000-000000
0000-000000之父
0000-000000之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律師
被 告 范正勳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侵上訴字第一四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 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而原告於 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