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李月環
蔡金鶯
蔡金鳳
蔡玉美
蔡寂安
蔡玫朵
蔡金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沈李來春
沈榮鈞
沈孝親
沈瓊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中,原告李月環之部分,為新
臺幣(下同)6,695,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原告
蔡金鶯、蔡金鳳、蔡玉美、蔡寂安、蔡玫朵、蔡金治之部分,為
6,705,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