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70號
TYDV,108,訴,2270,202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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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李月環 
      蔡金鶯 
      蔡金鳳 
      蔡玉美 
      蔡寂安 
      蔡玫朵 
      蔡金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沈李來春

      沈榮鈞 
      沈孝親 
      沈瓊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中,原告李月環之部分,為新
臺幣(下同)6,695,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原告
蔡金鶯蔡金鳳蔡玉美蔡寂安蔡玫朵蔡金治之部分,為
6,705,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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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