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14號
TYDV,108,訴,2214,202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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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秋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所提民事上
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及理由,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49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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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