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傑即樂米動物醫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巖鑫
陳奐丞
陳奐語
上二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思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5 月2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