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2號
原 告 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琳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楊亭寬律師
被 告 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苗宗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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