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首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佳純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泓律師
被上訴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殷培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
準備程序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09 年6 月5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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