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70號
TYDV,108,建,70,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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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鍾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吉昌 
訴訟代理人 馮家豪 
      徐紹維律師(訴訟中解除委任)
      王仕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捌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零捌萬壹 仟捌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承攬被告位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 土地之「鍾華楊梅梅高段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兩造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 爭承攬合約書),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19,047, 619 元,嗣於103 年12月1 日兩造再簽訂工程承攬協議書( 下稱系爭承攬協議書),約定系爭承攬協議書之效力優於先 前簽訂之系爭承攬合約書,系爭工程採管理包模式,合約總 價包括與本工程有關之實支金額及應付原告之管理費。又系 爭工程之請款模式係由原告依據每期施工情形,出具請款單 、發票及請款明細向被告請款,被告則開立與請款總額相符 之支票數張用以付款。詎被告於第31期至第33期(即106 年 8 月、9 月、11月),表示建案銷售情形不如預期,暫緩給 付原告管理費,僅先行給付協力廠商(即小包)之工程款。 原告基於情誼、信賴被告,且為維護小包之權益,讓小包如 期獲付工程款,乃配合被告之要求,於第34期至第36期(即 107 年3 月、108 年1 月、6 月)工程款,原告僅就小包之



工程款先行請款,同意被告暫緩給付原告之管理費,則自第 31期起至第36期止,被告應付而未付之管理費合計為838,20 0 元(詳如附表一)。又第37期之工程款(詳如附表二)被 告亦尚未給付。為此,爰依委任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82,616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因原告於系爭工程有疏失,故被告無須負擔第31 期至第36期之管理費;至第37期工程款部分,於扣除附表二 編號3 之嘉城工程有限公司之工程款900,746 元部分後,被 告願意給付原告剩餘之工程款2,243,670 元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宣告 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於103 年8 月1 日簽訂原證1 之系爭承攬合約書 ,嗣於103 年12月1 日兩造再簽訂原證2 之系爭承攬協議書 ,約定系爭承攬協議書之效力優於先前簽訂之系爭承攬合約 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且採管理包模式,合約總 價包括與系爭工程有關之實支金額及應付原告之管理費等情 ,有系爭承攬合約書、系爭承攬協議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1頁至第2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原告請求第37期工程款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被告除訴 外人嘉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嘉城公司)對原告請求之工 程款900,746 元之部分外,其餘下包廠商之未付工程款共 計2,243,670 元,業據被告表示不爭執、並願意給付之( 見本院卷一第171 頁,被告108 年12月13日民事答辯(一 )狀第3 頁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應認 係就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為自認,堪採信為真實。至900,74 6 元之部分,原告雖主張其業於108 年7 月25日先給付嘉 城公司如附表二編號3 部分之款項,並提出收據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119 頁)。惟查,原告給付嘉城公司900, 746 元,乃係基於原告與嘉城公司間所簽訂之承攬契約, 有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93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73至81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原 告就此部分工程,是否已經被告驗收完成,尚非無疑;況 查,原告曾於與嘉城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即本院10 7 年度建字第93號案件中,自承被告公司曾發函通知原告 轉知嘉城公司於107 年10月底前完成修繕,然嘉城公司置 之不理,被告遂自行修繕後、主張扣款900,746 元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75頁、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93號卷第41頁) ,是以,上開900,746 元之款項,既為被告自行修補瑕疵 之支出,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為給付。準此,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第37期工程款於2,243,670 元(計算式:3,144, 416 元-900,746 元=2,243,670 元)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關於原告請求第31期至第36期管理費部分: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承攬合約總 價係包括與系爭工程有關之實支金額及應付原告之管理費 ,已如前述。被告辯稱原告就系爭工程有缺失及管理瑕疵 ,致被告受有高達1,284,653 元之損害,故被告無須再給 付管理費予原告云云,為原告所否認,依前揭規定,自應 由被告舉證證明有系爭工程有缺失及管理瑕疵,致被告受 有1,284,653 元之損害。
2、惟查,被告雖提出桃園市政府104 年2 月9 日府環稽字第 1040035464號函、罰鍰繳納收據、工程請款單、合約書審 查表及價單、被告公司107 年12月7 日函、工作溝通聯絡 單、追加數量表、請款單明細、現場照片為憑(見本院卷 一第179 至279 頁),然查,被告所提出上開證據,僅可 知被告曾遭桃園市政府裁罰、原告承攬之工地有漏水、滲 水、地板有污漬病變情形,尚難僅憑此即遽認該等瑕疵係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被告就此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 其說,本院亦無從為任何有利被告之認定。
3、況查,質諸證人即被告公司經理馮家豪到庭證稱:系爭工 程自103 年12月起施工,工期應該是2 年半左右,契約是 載明27個月,伊負責到現場監工,幾乎每天都在現場,通 常原告會通知被告一同在現場複驗,如果有看到缺失,原 告、被告都會紀錄,. . . 通常是由原告紀錄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9 至12頁)。則被告既有現場人員每日在場監督 、亦有兩造間處理相關瑕疵之方式,卻未有即時向原告反 映相關缺失及管理瑕疵之相關紀錄可資提出,而僅有現場 照片,已非無疑;且自現場照片亦無從得知拍攝時間及瑕 疵於系爭工程之各處所在位置,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一第245 至251 頁)。且查,被告對於系爭工程遭 桃園市政府裁罰原由及罰鍰由何人支付,亦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是被告辯稱應自原告所得請求之管理費中,扣除其 所受之損害,尚屬無據,委無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第31期至第36期管理費838,200 元,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 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 8 月21日(見本院卷一第91頁)起負遲延責任,即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81,8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 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 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一
┌──┬──────────┬───────────┐
│編號│期別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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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31期(106 年8 月)│ 576,946元 │
├──┼──────────┼───────────┤
│ 2 │第32期(106 年9 月)│ 92,880元 │
├──┼──────────┼───────────┤
│ 3 │第33期(106 年11月)│ 7,459元 │
├──┼──────────┼───────────┤




│ 4 │第34期(107 年3 月)│ 107,359元 │
├──┼──────────┼───────────┤
│ 5 │第35期(108 年1 月)│ 40,677元 │
├──┼──────────┼───────────┤
│ 6 │第36期(108 年6 月)│ 12,879元 │
├──┴──────────┼───────────┤
│ 總計 │ 83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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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項目/廠商名稱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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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人防水工程行 │ 14,7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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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旺進股份有限公司 │ 401,6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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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城工程有限公司 │ 956,3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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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鈞煜金屬有限公司 │ 61,478元 │
├──┼────────────┼─────────┤
│ 5 │榮高工程行 │ 270,166元 │
├──┼────────────┼─────────┤
│ 6 │詠菖油漆工程行 │ 220,122元 │
├──┼────────────┼─────────┤
│ 7 │睿全工程有限公司 │ 95,538元 │
├──┼────────────┼─────────┤
│ 8 │興潔企業社 │ 113,633元 │
├──┼────────────┼─────────┤
│ 9 │永易工程有限公司 │ 155,799元 │
├──┼────────────┼─────────┤
│ 10 │榮高工程行 │ 66,637元 │
├──┼────────────┼─────────┤
│ 11 │睿全工程有限公司 │ 11,310元 │
├──┼────────────┼─────────┤
│ 12 │湧晟工程有限公司 │ 58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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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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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管理費 │ 49,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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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3,144,4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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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鍾華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煜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