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國源
李國龍(已歿)
李國勝
李國喜
李建宥
李升塏
李國財
官李金連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浩文律師
被 告 宋雪梅
宋雪菊
邱彩素
陳建華
陳丙力
陳德統
陳德輔
陳德柱
張耀宗
陳敏
陳丙霖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陳柏呈
莊妮妮
陳德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