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2號
TYDV,108,家繼簡,2,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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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國源 
      李國龍(已歿)

      李國勝 
      李國喜 
      李建宥 
      李升塏 
      李國財 
      官李金連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浩文律師
被   告 宋雪梅 


      宋雪菊 

      邱彩素 
      陳建華 
      陳丙力 
      陳德統 
      陳德輔 
      陳德柱 
      張耀宗 
      陳敏  
      陳丙霖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陳柏呈 

      莊妮妮 
      陳德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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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