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09號
TYDV,108,司聲,709,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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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蔡李月嬌
相 對 人 周吳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蔡杞森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以 72年度全字第994 號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後,就蔡杞森之 財產於新臺幣12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蔡杞森已於民國10 8年4月3 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而相對人迄未向法院 就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 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不 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事件卷宗 閱明屬實。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 付命令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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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