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暴利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62號
TYDV,105,訴,1862,20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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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洪貞華
      吳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君毅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5,405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吳洪貞華吳鎮宇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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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