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王中平律師即呂治平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徐秉賢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桃
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