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7號
TYDV,103,訴,197,2020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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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王中平律師即呂治平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徐秉賢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桃
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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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