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82號
TYDV,103,訴,1182,20200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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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上 訴 人 蔡境庭 
      呂秋育 


被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1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8,5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1,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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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