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上 訴 人 蔡境庭
呂秋育
被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1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8,5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1,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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