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2號
TYDM,109,訴,82,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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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贊育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220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贊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 販賣、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於民國 108 年5 月29日晚間6 時33分許,先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林 毅軒相約在桃園市○○區○○路000 ○00號文聖書局交易毒 品後,於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與林毅軒會面,雙方便於車上談妥以新臺 幣(下同)1 萬4,000 元之代價購買甲基安非他命7 公克之 內容後,被告旋駕駛該車輛搭載林毅軒至桃園市○○區○○ ○路0 段000 號統一便利商店浦東門市提款,嗣於同日晚間 10時50分許,在被告所駕駛並停待於上開統一便利商店浦東 門市前之車輛內,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公克與林 毅軒,得款1 萬4,000 元。嗣於108 年7 月26日晚間10時55 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旁防火巷內查獲;復持本院108 年聲搜字第 709 號搜索票搜索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住 所,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5.9222 公克、淨重:5.2327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2公克、驗餘 淨重:5.2305公克)及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 號、IMEI:000000000000000000號),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9 年5 月1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 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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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