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55號
TYDM,109,訴,455,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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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垂諄



      楊至煜



      劉康緯


      游璟諺


      簡伯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偵字5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邱垂諄楊至煜劉康緯游璟諺簡伯晴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垂諄楊至煜劉康緯游璟諺簡伯晴因妨害 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就渠等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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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