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孟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備註欄內關於「已執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未執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備註欄內關於「已 執畢」之記載係屬誤繕,應予更正為「未執畢」。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