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303號
TYDM,109,聲,2303,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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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國港



具 保 人 范揚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揚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曹國港犯殺人未遂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曹國港犯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指 定之保證金額1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嗣經傳拘未獲,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從而 ,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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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